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》以及《计量基准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批准建立(400 Hz~100 kHz)交流功率基准装置、热中子注量率基准装置、水量热计60Co γ射线水吸收剂量基准装置、辐射热流基准装置、金属洛氏硬度副基准装置、原子时标副基准装置等6项国家计量基准,颁发国家计量基准证书;废除(40~15000)Hz交流功率基准装置(国基证〔2002〕第055号)、热中子注量率基准装置(国基证〔2002〕第103号)、水量热计γ射线吸收剂量基准装置((90)技监局量证字第003号)等3项国家计量基准,撤销相应的原国家计量基准证书。